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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通知

 苏环办[2016]24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要求,对于应当由省环保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6年10月15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做出有关事项通知,具体通知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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